(2017)粤0604民初5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905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3。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成业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P。法定代表人:李仲明。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展宏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二〇一七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