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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霍尔果斯口岸广宇五金建材店与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尔果斯口岸广宇五金建材店,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010号原告:霍尔果斯口岸广宇五金建材店,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口岸。经营者;戈热闹,男,1982年8月11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霍尔果斯口岸。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小东,男,1981年4月5日,汉族,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口岸项目部材料员,住霍尔果斯口岸。原告霍尔果斯口岸广宇五金建材店诉被��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9日立案。原告霍尔果斯口岸广宇五金建材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尔果斯口岸广宇五金建材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尔果斯口岸广宇五金建材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霍尔果斯口岸广宇五金建材店负担。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