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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徐家堡村王家堡村民组与孙广余、付秀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徐家堡村王家堡村民组,孙广余,付秀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414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徐家堡村王家堡村民组,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负责人:王成洪,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葛亮,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广余,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付秀兰,女,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徐家堡村王家堡村民组诉被告孙广余、付秀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徐家堡村王家堡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