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时爱玲、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爱玲,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晁岱勇,山东菏泽健民医药有限公司,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时爱玲,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西路367号。被执行人:晁岱勇,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健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昆明路606号。被执行人:刘燕,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执菏泽市。申请执行人时爱玲与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晁岱勇、山东菏泽健民医药有限公司、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鲁1702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健民医药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68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健民医药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7306979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帐号:91701172131420500018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亚丽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1702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时爱玲与被执行人山东健民药业有限公司、晁岱勇、山东菏泽健民医药有限公司、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请协助如下事项:协助本院(2017)鲁1702执1204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山东菏泽健民医药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7306979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帐号:9170117213142050001815。附:(2017)鲁1702执120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