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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6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重庆博联利兴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华,重庆博联利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6805号原告:王伟华,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博联利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L1层L110-112,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00103MA5U6U6M69。法定代表人:赵家旺,该公司供应链中心副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国浩律师(重庆)事务律师。原告王伟华与被告重庆博联利兴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华负担。审判员  赵文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