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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富丰矿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亚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富丰矿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李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富丰矿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狮滩镇聂家村,组织机构代码90364919-3。法定代表人刘永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亚,女,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重庆市合川区富丰矿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碚法民初字第049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亚因北碚区XX路X-X号房屋所享有的全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款项,现在还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执行人李亚名下的渝XX号奔驰汽车也是轮候查封,并且有抵押,且未查控到案,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也没有找到李亚的下落。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