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桂英与赵远文、李红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桂英,赵远文,李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江桂英。被执行人赵远文。被执行人李红英。申请执行人江桂英与被执行人赵远文、李红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桂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远文、李红英给付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00、公告费6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远文、李红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桂英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桂英本次申请执行本金。被执行人赵远文、李红英尚欠申请执行人江桂英本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