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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亚平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延安市宝塔区亚平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负责人呼英烈,系农行延安小东门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女,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系农行延安小东门支行风险部经理(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亚平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李小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亚平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6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亚平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亚平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执115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或本院以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拥政执行员  闫明明执行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新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