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洪海、王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洪海,王荣,张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21号申请执行人:范洪海,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王荣,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郝山区,被执行人:张大林,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本院在执行范洪海与王荣、张大林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荣、张大林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191321.65元,已执行3240.18元,未执行188081.4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井劳人仲案字[2016]第2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黄彬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曾凡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