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张言飞与响水县长进农资专业合作社、陈锦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言飞,响水县长进农资专业合作社,陈锦尧,陈长进,徐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265号原告:张言飞,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龙,响水县七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响水县长进农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响水县运河镇六套中心社区六套街。法定代表人:陈锦尧。被告:陈锦尧,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开发区。被告:陈长进,男,1957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徐海燕,女,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张言飞与被告陈锦尧、陈长进、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张言飞申请追加响水县长进农资专业合作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张言飞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言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言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张言飞负担。审 判 长 邵森弟人民陪审员 赵四海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