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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司赛与湖北逸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赛,湖北逸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6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司赛。被执行人:湖北逸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友文,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司赛与被执行人湖北逸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北逸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逸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抵押、过户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