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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栾安珍、戴雪与丁飞、褚呈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安珍,戴雪,丁飞,褚呈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民初956号原告:栾安珍,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原告:戴雪,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希志、申明,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飞,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被告:褚呈勇,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119474Q,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该公司员工。原告栾安珍、戴雪与被告丁飞、褚呈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安珍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希志,被告丁飞、褚呈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栾安珍、戴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7691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4日原告亲属戴华富与被告丁飞发生交通事故,致戴华富死亡,造成原告损失,未获赔偿。被告丁飞、褚呈勇共同辩称,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明确除了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肇事车辆只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扣减交强险赔偿后按照责任事故比例承担至多50%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过高,请求依法核减。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4日6时50分左右,丁飞驾驶苏M×××××轿车沿泰州市润江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通扬路与润江路交叉路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与沿通扬路由东向西方向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戴华富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致戴华富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丁飞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戴华富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两原告、戴华东与丁飞于2016年11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丁飞于2016年11月29日前一次性额外赔偿戴华富家属损失共计212000元(此款不纳入戴华富的理赔款中),戴华富的相关理赔偿款项由戴华富家属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法院判决金额超过丁飞所投保险公司的限额,超出部分由戴华富家属自行承担,与驾驶员丁飞无关。嗣后,丁飞履行了上述协议约定的义务。苏M×××××轿车的登记车主为褚呈勇,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另查明,戴华富生于1968年7月27日,生前与栾安珍系夫妻关系,戴华富的父亲戴德宏、母亲张珠小先于戴华富死亡,戴华富与栾安珍夫妻仅生育一女戴雪。戴华东是戴华富的哥哥,构成精神四级残疾。事故发生前戴华富系失地农民。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尸表检验意见书、证明、动迁安置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残疾人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两原告系戴华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戴华富因交通事故死亡,两原告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一)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本案丁飞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因丁飞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戴华富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故由保险公司按照50%的责任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二)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本案事实,逐一认定如下:1、丧葬费33600元,按照2015年度江苏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死亡赔偿金803040元(40152元/年×20年),根据戴华富的年龄按照2016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关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如果弟、妹虽已成年,××,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结婚,父母去世后,与兄、姐形成了实际扶养关系的,则兄姐对成年弟、妹在法律上负有扶养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戴华东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仅提供了戴华东的残疾证及社区出具的证明,未能提供戴华东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且戴华东并非本案原告,故对原告主张的该项损失,暂不予支持。3、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25000元。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酌情认定3000元。5、车辆损失,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事故造成双方车损,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数额,本院酌情认定2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866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合计11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754640元的50%即377320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共计应当赔偿两原告4893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栾安珍、戴雪489320元;二、驳回原告栾安珍、戴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6元减半收取2123元,由原告栾安珍、戴雪负担77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13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246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账号:a;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行号104312800123;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晓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