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关于常凤芝与刘维珍、国庆瑞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凤芝,刘维珍,国庆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848号申请执行人:常凤芝,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刘维珍,女,1958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国庆瑞,男,1954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常凤芝与刘维珍、国庆瑞债权一案中,被执行人国庆瑞的工资账户已经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雪松审 判 员 蔡兆祥代理审判员 许维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