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娥英与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娥英,高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431号原告:吴娥英,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高巍,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吴娥英与被告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邢艳丽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