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辉与雍海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雍海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980号原告:郭辉,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雍海斌,男,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的原告郭辉与被告雍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雍海斌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邵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