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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行审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方志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方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22行审68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査胜,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方志群,男,194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的内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怀宁县雷埠乡××方××组250.2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怀宁县雷埠乡××方××组村民方志群在怀宁县雷埠乡××方××组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怀国土执罚[2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7]8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怀宁县雷埠乡曙光村方二组250.2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丁 渺审 判 员  汪流生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江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