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淑娇与被告胡军亮、李世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河津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娇,胡军亮,李世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河津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070号原告:胡淑娇,女,1965年2月2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吴村人。被告:胡军亮,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吴村人。被告:李世勤,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苍底村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河津营销服务部,地址:河津市汾滨街小太阳学校。负责人:杨建君,职务:总经理。原告胡淑娇与被告胡军亮、李世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河津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胡淑娇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淑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胡淑娇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孙小秀书 记 员 张胜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