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忠与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578号原告:杨忠,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代理人:孙凌冰,黑龙江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宇轩花园11栋1层5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权宁寿,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喜文,哈尔滨卓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员。XX启,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忠与被告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杨忠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被告哈尔滨龙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保证金的数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杨忠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付687元,退还662),由原告杨忠负担。审判员 田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