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方磊、费孝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磊,费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方磊,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费孝良,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磊与被执行人费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费孝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向方磊偿还借款3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费孝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并享有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学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