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陈志晨、潘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晨,潘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晨,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潘有福,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南城县,本院在执行(2016)赣100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志晨与被执行人潘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15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诉讼费人民币22888元;未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诉讼费2288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詹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