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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付某某等与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付某某,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158号原告:叶某某,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望江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付某某,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省合浦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东侧(民生置业营销公司),注册号340400000034734。原告叶某某、付某某诉被告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原告叶某某、付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常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