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恢5)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铁岭电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铁岭电缆有限公司,邹某某,韩某某,张某某,侯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铁岭电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铁银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铁岭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铁岭电缆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X万元及承担自2010年3月起借款X万的利息。但被执行人铁岭电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铁银执字第0054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被执行人铁岭电缆有限公司的股东第三人邹某某、韩某某、张某某、侯某某、张某某、陈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其中邹某某出资X万元、韩某某出资X万元、张某某出资X万元、候某某、张某某、陈某各出资24万元),第三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10.4万元及逾期履行的利息。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邹某某所有的房屋及车位,因被执行人邹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查封财产不能处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铁银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余下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史伟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松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