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东平与被执行人邓建文、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东平,邓建文,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孙东平,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邓建文,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李莉,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同邓建文。本院在执行孙东平与邓建文、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