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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东平与被执行人邓建文、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东平,邓建文,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孙东平,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邓建文,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李莉,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同邓建文。本院在执行孙东平与邓建文、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