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孙燕琳,黄雪东,姚龚斌,浙江三鹰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25号。代表人:江茂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经济开发区宝龙路7号。法定代表人:姚龚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燕琳,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黄雪东,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姚龚斌,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浙江三鹰化学试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新桥山背13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孙燕琳、黄雪东、姚龚斌、浙江三鹰化学试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781民初67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蓝博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孙燕琳、黄雪东、姚龚斌、浙江三鹰化学试剂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曾于2016年5月12日依据(2015)金兰执民字第106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孙燕琳所有的坐落于兰溪市云山街道延安路42号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燕琳所有的坐落于兰溪市云山街道延安路42号的不动产【房屋:权证号0100294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兰国用(2009)第101-454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友松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蒋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