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海江与被执行人马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江,马文智,王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845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江,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被执行人:马文智,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被执行人:王永龙,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甘0723执845号申请人赵海江与被执行人马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款26500元,申请执行费298元,合计2679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文智、王永龙在车辆登记部门、工商企业登记部门均无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存款。被执行人马文智所欠外债较多,在本院未履行完毕的积案较多、数额较大,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马文智与其妻子刘倩倩共同所有临泽县清水湾国际社区7号楼1单元701室房屋一套,现已被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永龙未婚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收入来源单一,暂无能力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文智、王永龙采取多次拘留措施后仍不能履行案件,现被执行人马文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马文智移交公安机关采取临控措施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审判员 刘吉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