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徐青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徐青山,朱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354647-0。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报国路108号。负责人:宋庆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助华,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江,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青山,男,生于1971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被执行人:朱珠,女,生于1974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申请执行徐青山、朱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截止2016年5月12日的借款利息48699.14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1000元,负担受理费346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莫伦兵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