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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建平与西塞山区吉仕登宾馆、高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平,西塞山区吉仕登宾馆,高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967号原告:邓建平,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西塞山区吉仕登宾馆(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699号D2。经营者:高明。被告:高明,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建平诉被告西塞山区吉仕登宾馆、高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邓建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邓建平负担。审判员  吴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