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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古晓明与郭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晓明,郭宗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028号原告:古晓明。被告:郭宗保。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男,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晓明诉被告郭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016元,减半收取后计30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