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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程楠与雷州市天籁良品日用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楠,雷州市天籁良品日用百货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136号原告:程楠,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雷州市天籁良品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群众大道19号(一厂内)天福居04号铺面内。法定代表人:邱俊岗。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楠诉被告雷州市天籁良品日用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宝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