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秋国、蓬莱市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秋国,蓬莱市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624号申请执行人:孙秋国,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被执行人:蓬莱市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大院村。法定代表人:谢杰涌,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国秋与蓬莱市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鲁F×××××号、鲁F×××××号、鲁F×××××号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三辆,车牌号为:鲁F×××××号、鲁F×××××号、鲁F×××××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荣宗审判员 孙衍庆审判员 沙声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力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