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晓林与赵贵云、赵庆堂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林,赵贵云,赵庆堂,刘文春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531民初569号原告罗晓林,男,199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贵云,女,199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辉,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庆堂,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辉,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春,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辉,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晓林与被告赵贵云、赵庆堂、刘文春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经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16年农历10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感情不合,导致矛盾,形成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贵云、赵庆堂、刘文春一次性退还原告罗晓林彩礼款30,000元(已履行完毕)。二、在原告罗晓琳家中被告赵贵云的陪嫁物品全部归原告罗晓琳所有。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罗晓琳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保军审 判 员 贺永威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