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8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826-1号原告:张某,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李某,又名李秋粉、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国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薛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