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嗣亮与林文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嗣亮,林文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654号原告:陈嗣亮,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林文灯,男,汉族,住建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嗣亮与被告林文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林文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林文灯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嗣亮撤回对被告林文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嗣亮负担。审判员 陈华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