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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林、黄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500号申请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林,男,1968年12月出生,回族。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林、黄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殿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