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金惠与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惠,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704号原告:张金惠,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65036927),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3号(705)。负责人:刘尚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伊博,女,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张金惠诉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惠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忠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金惠承担。审 判 员 荆 彤人民陪审员 朱 铁人民陪审员 王 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彤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