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林森、杨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林森,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林森,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杨斌,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林森与被执行人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6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