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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沈长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长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405号原告:沈长国,男,39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甘泉西路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02F(1/1)。负责人:程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长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沈长国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长国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长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尹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