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某、玄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岱岳区被执行人玄某,男,汉族1984年7月29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岱岳区。刘某执行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代民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2017年7月10日向申请人刘某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高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 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大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抚养费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7月11日评议地点:岱岳区法院执行局105室参加人:执行员崔杰、李兵、王玉琪记录人:孟晓评议记录如下:王玉琪:刘某执行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崔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