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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9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红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高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9076号原告:徐红,女,197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磊,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文晓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渠颖脱,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负责人:王会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人骅,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红诉被告高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车辆修理费10,824元、评估鉴定费及图像资料费380元、施救费300元,共计11,504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高磊赔偿。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傅月琴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轶婕、被告高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人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3月23日,被告高磊驾驶的豫NAXX**车辆与吴旗忠驾驶的沪C6XX**车辆发生碰撞,致使沪C6XX**车辆受损,被告高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沪C6XX**车辆的所有人为原告徐红,豫NAXX**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高磊,该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2017年4月11日,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物损评估意见书:直接物质损失为10,824元。原告徐红支付车辆修理费10,824元、评估鉴定费及图像资料费380元、施救费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徐红车辆修理费2,000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徐红车辆修理费8,824元、评估鉴定费及图像资料费380元、施救费300元,合计9,5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高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傅月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传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