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执民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正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973号被罚款人陈正八,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平桥镇下秧田村中兴路28号。本院在执行徐自勉与被执行人陈正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正八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陈正八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7月1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