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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67潘耀凤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耀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467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耀凤,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户籍地在南京市江宁区。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因本案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耀凤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苏0115刑初56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耀凤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前罪缓刑,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潘耀凤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耀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耀凤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潘耀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耀凤撤回上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刑初5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志中审 判 员 汪 波审 判 员 刘天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明世书 记 员 朱广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