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39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梁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梁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39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1981年3月4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镇。被执行人梁福龙,男,1960年6月7日生人,满族,个体,住宽城镇。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梁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得偿部分标的款后,双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协议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凯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