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645号之二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任四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四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645号之二十五被执行人任四毛,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关于申请执行债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任四毛在中国工商银行13×××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97.2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四毛在中国工商银行13×××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