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13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7民初100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某、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按照协议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声明。本院认为,(2016)粤0307民初100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某、陈某某名下财产的冻结;二、(2016)粤0307民初100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丘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