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君标与陈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君标,陈仙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597号原告:叶君标,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仙兵,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叶君标与被告陈仙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叶君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君标撤诉。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846.5元,由原告叶君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