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3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官美华与徐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美华,徐小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1776号原告:官美华,女,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和平,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菊,女,1974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官美华与被告徐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小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官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13日之前,被告的丈夫张贤清以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13年10月13日,原告与张贤清经结算,张贤清于当日归还了原告借款20万元并就剩余的借款30万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按月支付,借条同时约定“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人因催收借款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但未约定借款期限。本借款由被告签字确认自愿负连带担保责任。借条出具后,张贤清一开始尚能依约支付利息,但自2015年10月份便开始止付。为此,原告曾多次找到张贤清及被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欠付的利息,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徐小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原件1份,证明2013年10月13日,被告徐小菊配偶张贤清向原告借款300,OOO元的事实,也证明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进行了审核,对证据一予以确认,对证据二中被告徐小菊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徐小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不予确认。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至2013年10月12日期间,债务人张贤清累计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经原告催取,张贤清于2013年10月13日归还200,000元,对尚欠的300,000元重新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2%。后原告官美华以被告徐小菊系张贤清的配偶,要求徐小菊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被告徐小菊即在“借款人:张贤清”的下方签名。事后,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借条中“徐小菊”姓名前添加了“连带担保人”字样。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同意将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为要求被告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徐小菊在债务人张贤清出具的借条中的签名是保证行为,还是债务加入。保证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明示的,不得推定。保证的设定需要保证合同而为,且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证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本案中,原告官美华主观上是以被告徐小菊与债务人张贤清存在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要求被告徐小菊签名共同承担借款责任。被告徐小菊也按原告的意思,在借条中的借款人处签名。“连带保证人”字样系原告事后单方添加。因此,原、被告双方不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不能成立。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本案中,原告与债务人张贤清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小菊在原告的要求下,在债务人张贤清出具的借条中作为借款人签名,原告(债权人)与被告(第三人)达成了债务加入的一致意思表示,故徐小菊在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名属债务加入,因此被告徐小菊应履行债务人张贤清对原告的债务。故对原告官美华要求被告徐小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小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官美华借款本金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徐小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及缴纳上诉费,上述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诸少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