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杜焕龙与杜姜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焕龙,杜姜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302号原告:杜焕龙,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姜,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焕龙诉被告杜姜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焕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焕龙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