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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杜焕龙与杜姜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焕龙,杜姜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302号原告:杜焕龙,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权,慈溪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姜,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焕龙诉被告杜姜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焕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焕龙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