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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肖正华与四川鼎瑞圆投资有限公司、陈艾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正华,陈艾萍,四川鼎瑞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肖正华,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伦,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艾萍,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四川鼎瑞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陈艾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肖正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艾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肖正华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四川鼎瑞圆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3320元及保全费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鼎瑞圆投资有限公司、陈艾萍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诉讼中根据申请人申请冻结的被执行人陈艾萍在乐山市鼎立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外,未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陈艾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依法逮捕,其全部资产均被公安机关查封,根据相关规定,对本院查封的上述财产须等待该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再行处置。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 利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文媛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