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莹与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885号原告:王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麦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新廓门55号。法定代表人:刘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立建,系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莹诉被告陕西三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段 哲审 判 员 夏 芳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张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