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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行审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02行审115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嘉兴市洪波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单国强,局长。被执行人嘉兴国际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展望路1号经投大厦B幢6楼。法定代表人韩峻。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嘉开综执罚决字[2017]8-01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3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于2017年4月13日缴纳罚款123800元,其余处罚决定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6190平方米土地;拆除非法占用的6190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17年7月6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长水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审 判 长  王 晨代理审判员  沈传卿人民陪审员  钱阿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健 更多数据: